2005/06/11

捺指紋 -- 從基因到人權

最近一陣子,國內為了領取身份證時到底要不要捺指紋一事吵得不可開交,甚至還申請了大法官釋憲。

顯然捺不捺指紋,已經成為一個頗受到關心的議題。嗯,大家升上二年級之後,也到了要申請身份證的年齡,因此這也是大家即將面對的問題,現在來討論一下捺指紋應當是滿適合的一個時機。

但是在討論捺指紋相關的議題之前,我們必需先對指紋有一些瞭解。

如同你所知道的,除了同卵雙胞胎之外,我們每個人所攜帶的基因都是獨一無二的:你身上所帶有的基因,與我所帶有的基因在功能的細節上並不相同,因此我們兩人看起來才會如此不同。而每個人所擁有的指紋也是由基因所控制的,既然每個人的基因是獨特的,那麼每個人的指紋也是獨一無二的,使得指紋成為辨認個別人們的好方法。

世界各國的警政單位很早就利用指紋來辨認犯人,大家在電視、電影中常可見到有一些警察在犯罪現場收集犯人不小心留下的指紋。他們將指紋小心翼翼的收集起來,帶回警局中與已知的罪犯 (以前犯過案、被捉到過,因此在警局留有指紋紀錄) 的指紋相比對,可以很快知道案子是不是由某個罪犯再犯下的。如果比對失敗,代表這是一個新的犯罪者所犯的案子,所採集的指紋就被保留下來,待日後再看看新捉到的罪犯中是不是有人與這個指紋相同,以便破案。

你看得出來,這樣的比對過程有個小缺陷,就是指紋比對祇能與已知的罪犯做比對,對於未知的罪犯沒有防範能力。因此就有人提議,應該對所有的人民都做指紋紀錄,將每個人的指紋收集起來做成資料庫,則發生案件時,可以很快將案件現場發現的指紋與建檔的資料相互比對,可以快速找出嫌疑犯並迅速做出反應。

這樣子聽起來似乎不錯啊,為什麼捺指紋這件事竟會受到爭議?甚至還需要動用到大法官會議對捺指紋一事做出釋憲?最主要的原因是要求全民捺指紋這件事侵犯了人民的隱私權,基於國家不得立法侵犯個人權益的前題下 (這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主要訴求,為蘇利文案後美國對於言論自由的反省。但不得立法侵犯此一信念也適用於其他方面,並受到各國的重視),此一侵犯了個人隱私權的捺指紋政策自然受到許多個人與團體的反對。

如果你問我對捺指紋的看法,我必需說,我贊成捺指紋。在課堂上,我曾提過,權力的觀念與義務是相輔相成的,擁有了更多的自由權力,相對的必須負起更多的責任,所以我讓大家在課堂上享有自主的權力,但是大家也必須負起自制的義務。在捺指紋這件事上也是相同的。

如果我們要求要有隱私權,不願意捺指紋,那麼警方就必須想其他的方式來快速鑑定罪犯。在警方還沒想出新方法之前,我們就必須背負『可能被未歸案的罪犯傷害』的潛在危險,為了避免受到傷害,我們必須自己想辦法防患於未然,這是我們享受了隱私上的自由後所必須負的義務。而我覺得比起所需擔負的沉重義務而言,捺指紋所損失的自由權並不大,所以我寧願放棄這樣的自由權力,以換取更多的人身安全保障。

前一陣子發生的毒蠻牛事件,以及更早之前發生的殺警案,這兩件案子能夠快速破案都是靠路上的監視器所錄得的影像才得以快速偵破,但是很顯然的,監視器也侵犯我們的隱私權。每個人在公領域上做了什麼事,都被監視器,以及在監視幕前的人們看的一清二楚,在公領域上,個人完全沒有隱私權可言。比方說,本來你與小花祇是偷偷的交往,不想讓家長與同學知道。但不幸的,你與小花手牽手逛街的時候,被路上的監視器拍到了,看著監視幕的那個人又剛好是你的父親,回家時一場風波可能是免不了的。但是這樣的一些不便利與喝到毒蠻牛所造成的後果相比較,似乎這樣的不便利就算不了什麼了。也因此,在裝設監視錄影機這件事上,還是有許多人贊成。因為生命安全似乎比隱私權更重要。

但是,事情又不是這麼簡單。大家祇需到路上走走,看到四處裝設的監視錄影機還是不免有些訝異,它們的數量也未免太多了。如果你讀過喬治‧歐威爾的名著『1984』,一定會對書中無所不在的老大哥印象深刻,而我們現在的情況就與1984 書中所描寫的狀況相去不遠。如果我們懶惰,不想擔負義務,因而對於自己的隱私權不斷的退讓,就不知什麼時候國家會決定要當起老大哥,要在每個人家中裝設監視錄影機,對每個人的所有行動進行監控,以免你做出不良的行為。

可是人們會因為懶惰而無限制放棄權力,以致於讓國家擁有過多的權力來傷害個人嗎?

會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德國就有類似的情況發生。當時伍道夫‧希特勒向德國人民宣稱,如果他獲得了更大的權力,他可以讓德國人民享有更好的福利,為了達成此一目標,希望人民讓渡某些權力給他。人民視希特勒為救世主,讓他獨攬國家權力,然後,開始發現自己不想承擔某些責任,希望一個至高無上的救世主幫忙承擔一切責任的想法真是大錯特錯了。

前面提及,我寧願捺指紋,放棄一些隱私權力以求換得人身安全上的更大權益。但是無限制的放棄自己的權力 -- 或是更嚴格的說,是不願擔負起個人應負的義務 -- 將會重演納粹德國的惡果。所以,重要的是,我們是不是能判斷那個『國家快擁有過多權力了』的臨界點?我們是不是願意隨時監督國家的行為?要如何監督?這都是值得我們再繼續學習、思考的。

ps1: 很多科學的知識,在社會上會引發相當大的爭議。捺指紋就是其中一個例子。指紋,祇是生物學上一個有趣的特色,但是在應用『指紋』相關的知識時,卻到了必須請大法官釋憲的司法最高層級。顯然的,許多科學知識與社會脫不了關係,我們學習科學時千萬別忘了這一點。

ps2: 2005.06.10 大法官會議對捺指紋領身份證做出暫時處分,雖然正式解釋尚未出爐,但由此可見大法官可能傾向於『捺指紋侵犯人民權利』的一方,否則不會要求暫停捺指紋。

ps3: 人的忘性真的讓人遺憾……。記得兩年前,我在寫一份生物教案時還引用過不得立法侵犯書中布瑞南大法官的判決文做為結論,但昨天再略略翻閱這書,發現雖然當時書帶給我許多感動,但現今的我對於內容幾已完全遺忘。這好像是利用一個有大破洞的水桶盛水一樣,效率實在不彰。祇能靠著再加速盛水的動作來彌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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