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07

資訊課程補充:何謂智慧財產權?

為什麼要保護智慧財產權?

很久很久以前,在遠方的國度有一片廣袤的大地,許多農夫在這片大地上辛勤的耕作著。這些農夫一開始都擁有相同大小的農地,也都獲得相同的收成,但慢慢地,有些農夫發現了便利的灌溉方法、有些人改良了種植的方式,藉由這些不同的耕作方法,他們的農作物生產比使用原始種植方式的其他人多了許多。

漸漸地,大家發現這些農夫耕作收穫比別人多,希望能獲得這些耕作達人的指導,讓自己的收穫也與達人一樣多。所以他們或者帶著禮物、或者帶著一點金錢來拜訪達人,請達人指導耕作的技巧。

上面這個虛構的小故事描述一個情況,就是『個人的發明與發現是有價值的』。達人們發明的灌溉及種植方式,都可以增加農作物的收成,因此其他農夫願意用禮物、金錢,向達人請教改良的方法。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認為不祇是個人的發明與發現有價值,人們的各式表演、創作也都有其價值。你願意花錢去電影院看電影,就是認同這個電影有讓你花錢的價值,而拍電影的人也因此能獲利,賺到足夠的錢生活。

不過,如果你進到電影院將影片偷錄回家,然後把偷錄回家的影片拿去低價販賣,這麼一來,有些人就寧可看你偷錄的影帶,而不願再進入電影院中觀看,造成原本拍攝影片的人收入影響。

為了鼓勵人們發明與創作,並保障其發明、創作不受他人私自使用,影響發現與創作者的生計,1967 年 7 月 14 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於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簽定『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規範創作者對自己的作品所擁有的權利 - 智慧財產權。在公約中提及,若創作者的作品以下列八種方式呈現:

  • 文學、藝術與科學之創作
  • 藝術表演、圖像與廣播
  • 人類的發明
  • 科學上之發現
  • 工業設計
  • 商標、服務標章,與商業名稱和設計
  • 防止不公平競爭的努力
  • 其它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之智力活動成果

則創作者對其作品可擁有智慧財產權,依法不受他人侵犯其權利。

針對智慧財產權所提及的八大項目,我國目前將其劃分為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三個範疇進行保護規範,這三種領域保護的智慧財產權並不相同,在制度的設計上也有所差異。

其中著作權法規範前述『文學、藝術與科學之創作』與『藝術表演、圖像與廣播』這兩大類創作的智慧財產權,因為這是中小學師生較易接觸到的智慧財產權領域,因此底下再對著作權法進行介紹。

著作權對著作人的保障

為了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使著作人樂意進行創作,並得以促進文化發展,因此以著作權法規範著作人權益。

但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什麼呢?

以最簡單的方式來說,著作權保護創作人的作品重製權及其作品的公開播放權,他人未經著作權擁有人的允許不得重製其作品供他人使用,或在公開場合播放其作品。

近年來,因為資訊與傳播科技的便利,讓人們可以輕易複製他人的文學、藝術創作,例如同學購買了 CD 片之後,很輕易的就可以將 CD 內的音樂轉製成 MP3 放上網路與他人分享。但是這樣的行為已經對創作者擁有的著作權造成了侵害。

如同前面所述,未經著作權擁有人的允許,他人是不得重製作品供他人使用的。因此,同學將 CD 音樂轉製成 MP3 再供其他同學聆聽,這就侵犯著作權法了。

著作權法允許的重製行為

那麼,是否有合法的重製行為呢?

有的,如果你是擔心 CD 片刮壞,因此複製一片 CD 供自己聆聽,這樣的行為是著作權法所允許的。此外,如果教師為了教學的目的,影印書籍中的數頁,提供給學生參考,或是播放三分鐘的電影片段,這樣的行為都是合法的。

有一個比較簡易的判斷方式就是:你現在的重製行為、播放行為,是不是讓其他人因此不必購買這個產品?如果是,那麼你就違反著作權法了。例如前面所述,你將 CD 的音樂轉製成 MP3 分享給同學,你的同學不用再購買這張 CD 就有音樂可以聽,所以這是非法的行為。

教師在教學中播放三分鐘的電影片段,觀看的同學沒辦法從這三分鐘的片段知道影片的大部份內容;如果他們對影片有興趣,他們還要去電影院觀看才能瞭解影片全貌,因此這樣的重製是被允許的。倘若教師播放整部影片,使學生不必再進電影院觀看影片,這就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

現在資訊科技的便利性,使得許多人不知不覺當中就做了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2008.07.09 有位國小學生因為在部落格上連結了 Youtube 上面的一部卡通,被影片代理商告上法院 (詳情請見相關報導),2007 年也有一位高職生將 MP3 放在部落格中供人下載而被判刑五個月 (相關報導)。

為了避免因為觸法行為被告上法院、甚至判刑,在複製他人的作品 (CD、影片……) 或是分享他人的作品之前,請先問一下自己:『我獲得授權了嗎?』在確定自己不會侵害他人權利之後再繼續進行後續的動作吧!

想一想

有些人說:『沒辦法啊,現在的 CD 就祇有一首歌好聽,卻要賣三、四百元,根本就是搶錢嘛!!我是窮學生,哪有那麼多錢去買 CD?當然祇能抓 MP3 來聽啊。』

對於這樣的說法,你認為對不對呢?

上面的例子,祇要上網搜尋一下,其實可以發現有許多人抱持這樣的論點。仔細想一下,如果今天有家早餐店東西賣的超貴,你會放棄不買,還是直接搶劫,搶一份餐點當早餐?

祇要是一個正常人,應該都會選擇到別家而不買這家店的早餐,不會選擇搶劫這樣的方法。但是,為什麼情況換成了 CD 音樂的時候,就會覺得這樣的搶劫是正確的呢?

如果你覺得 CD 的售價太貴你大可不買,而不應該用『到網路上抓 MP3』這樣的方式去侵害他人的著作權,這種方式不正確,也犯法。

下次你的朋友告訴你:『音樂那麼貴,祇有一首能聽,我當然用 Foxy 抓』時,也請記得問問他:『你會不會去搶劫東西賣的很貴的早餐店?』鼓勵你的朋友不要再犯法,以後他會感激你的。

相關網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著作權法
  2. 著作權筆記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FAQ
  4. 國立高雄大學:認識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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